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田錨
- 原告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08號聲 請 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許志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發想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建發、張建中、凌大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查報債務人發想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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