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
- 聲請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冀鋁業有限公司、沈俊廷、吉立鋁業有限公司、莊芳嬌、沈鳳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拾萬元或新臺幣貳仟捌佰零捌萬元)。
二、請釋明德冀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