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14號聲 請 人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相 對 人 林鉞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鉞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提示日(提示日應為特定之年、月、日;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