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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
    林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87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每張本票正本。 三、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四、陳明每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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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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