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196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總行、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訂有明文。請陳明台端欲請求之本票金額為何?並依上開規定逕予補繳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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