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774號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非訟代理人 鄒淑鄖 相 對 人 艮彤研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雅娟 相 對 人 翁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 艮彤研磨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設臺中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翁雅娟 住臺中市○○區○○街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