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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潔源清潔有限公司、林政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登載不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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