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
- 聲請人
- 燁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金
- 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
林少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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