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9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932號
- 聲請人
- 翔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查所提本票票號CH0000000原載發票日為103年,經塗改為102年後,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之發票日103年10月21日為準,而到期日為103年2月28日,到期日在發票日前,顯然無從提示,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是請聲請人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三、查所提本票票號CH0000000原載發票日為103年3月21日,經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之發票日為準,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