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374號抗 告 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文舜 抗 告 人 鄭錦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837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