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287號

聲請人
禾翌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珍
關係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美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游弘誠律師為被繼承人張美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號5樓、民國103年11月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美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美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張美玲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美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美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張美玲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1月7日訴訟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選任張美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本院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656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游弘誠律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張美玲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