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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09號

聲請人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相對人
安杰物業經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0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7號判決部分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聲請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4年6月9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二審卷內可稽。

二、經查,聲請人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及81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部分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即8100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即1萬3448元【計算式:( 9,140x3/5+8,100) x99/100=13,448.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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