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25號聲 請 人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相 對 人 翔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發文日期)通 知聲請人於五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