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聲 請 人 聯堃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誌 相 對 人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