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4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昇達綠能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育達 人 相 對 人 劉君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三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存新臺幣24萬元,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3806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及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80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