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43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台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勇
- 相對人
- 葉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60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8萬8,656元。另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裁定核定,其數額為3萬元。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及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為41萬8,656元(計算式:388,656+30,000=418,65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