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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6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盧彥如吳青蓉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60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淨法界善友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李長生律師
被上訴人
葉秀蘭
訴訟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

      嚴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潘進柳」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王幸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6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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