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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56號

聲請人
精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慧敏
相對人
李惠泰

      李潮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76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2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係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及同案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柴慧齡、李世揚(下稱柏泓公司等3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1,347元及利息,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上訴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第二審判決駁回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部分(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上訴部分勝訴),駁回其他上訴(即聲請人請求柏泓公司等3人給付之上訴敗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其中,聲請人請求同案被告柏泓公司等3人給付部分敗訴確定,柏泓公司等3人無庸負擔訴訟費用。其次,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經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4萬699元、第二審裁判費6萬1,048元、第三審裁判費6萬1,048元。依高等法院更一審訴訟費用判決諭知,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至於第三審裁判費負擔部分,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包括相對人及柏泓公司等3人共五人連帶給付,雖聲請人請求柏泓公司等3人給付部分,敗訴確定,其等3人無庸負擔訴訟費用,然相對人於兩造間之上開訴訟,係受全部敗訴,故仍應連帶負擔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三審裁判費。綜上所陳,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確定為16萬2,795元(計算式:40,699+61,048+61,048=162,79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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