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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2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24號

聲請人
Klaus Dalisda
聲請人
Juergen Marx
聲請人
Marcel Fehrmann
相對人
航德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Callum Aitken Hunt(中文姓名:韓特)
相對人
全球卓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Russo Domenico(中文姓名:陸多明)
相對人
易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Leonardo Erazo Alivira(中文姓名:易李奧

        納多)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萬7,576元、公示送達刊登報紙費用2,900元,合計25萬476元(計算式:247,576+2,900=250,47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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