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陳東賓即佑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68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由被告(即嘉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