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734號
- 聲請人
-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楊錦梅
- 相對人
- 瑞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晴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4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593元,相對人繳納鑑定人、證人旅費1078元,合計1萬2671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7792元(計算式:12,671x7/10-1078=7,79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