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張家齊
- 相對人
- 江金熖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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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李毅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江金熖住苗栗縣大湖鄉○○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金熖住苗栗縣苗栗市○○路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