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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請人
張家齊
相對人
江金熖
相對人
昇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李毅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江金熖住苗栗縣大湖鄉○○路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金熖住苗栗縣苗栗市○○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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