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陳世釧
- 聲請人
- 陳明瀚
- 相對人
- 馥記山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紹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暨其歷審事件判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所提臺灣士林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