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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晏先意、陳弘揚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麗寬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育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周麗寬 相 對 人 和綠盟新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晏先意 法定代理人 陳弘揚 相 對 人 林育如 法定代理人 晏先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70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6541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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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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