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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5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52號

聲請人
穎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小牛頓科學教育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8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25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已無假扣押必要,聲請人未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執行,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執行證明正本及提存書為證。

二、按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741號假扣押事件於本院提存後既未對相對人聲請執行,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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