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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許勻睿
  •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 原告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 被告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   告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Andre van der Wei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李偉琪律師 被   告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62,804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444,961元(即762,804歐元×37.29=28,444,961.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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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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