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 原告
-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 法定代理人
- Andre van der Wei
- 訴訟代理人
- 楊晉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偉琪律師
- 被告
-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62,804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444,961元(即762,804歐元×37.29=28,444,961.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