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Andre van der We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原 告 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法定代理人 Andre van der Wei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李偉琪律師 被 告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62,804 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444,961元(即762,804歐元×37.29=28,444,961.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