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貿字第5號上 訴 人 和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itec Power Protection bv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就本訴部分,係就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歐元755,715.72元部分聲明不服,另就反訴部分,則係就本院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歐元80,000元部分提起上訴,故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755,715.72元,以本訴起訴日即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7.29計算,折合新臺幣28,180,639元(即歐元755,715.72元×37.29=新臺幣28,180,639.2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則為歐元80,000元,以反訴起訴日即105年2月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歐元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6.85計算,折合新臺幣2,948,000元【即歐元80,000元×36.85=新臺 幣(下同)2,94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128,639元(即:本訴部分28,180,639元+反訴部分2,948,000元=31,128,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