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暫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52號聲 請 人 黃世昌 代 理 人 魏啓翔律師 相 對 人 黃杏中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黃杏中輔助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輔助宣告事件裁定前,禁止相對人 行使或授權他人行使杰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職權、股東會出席及表決權。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77條第1項第1 款輔助宣告事件後,於為輔助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輔助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第18條準用第16條第1項第3 、4、5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高齡87歲,於民國97年間發生中風,聲請人已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家暫 字第31號暫時處分,裁定於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事件裁定 前,禁止相對人獲第三人處分相對人之財產,及禁止相對人行使或授權他人行使杰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長、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權,目前已由各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中,以維護相對人權益。惟相對人所持股之杰昌股份有限公司竟於暫時處分裁定翌日,發出「104年臨時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訂於6月8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召開臨時股東會。鑑於杰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結構,及目前相對人心智衰退之狀態,該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可能做成戕害相對人權益之決議,有利用此規避暫時處分效力,故有禁止相對人或授權他人行使股東權利之必要與急迫性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杰昌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度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書、該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為證,另杰昌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8 日函覆本院以:相對人之股權已於104年2月6日過戶予黃世 杰150,000股,有該公司來函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 本院審酌相對人因有輔助宣告事件繫屬中,為避免相對人任職杰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權益遭不當行使或侵害,損及相對人之財產權,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以保障相對人權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