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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334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334號

聲請人
杰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百零二年度繼字第八九六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松儀之債權人,聲請人現與債務人黃仕翰律師即賴松儀之遺產管理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司執七第91082號清償債務事件強制執行中,前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經地政機關通知補正資料,聲請人遂向執行股別查詢資料,嗣經告知需向原裁定遺產管理人法院聲請閱卷,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104年4月16日103年司執執字第91082號民事陳報狀等件為憑,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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