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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訴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飛龍即爵龍室內設計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8萬2,1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50 元(計算式:19,765+12,885=32,6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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