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立臺灣博物館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117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國立臺灣博物館上訴利益則為肆佰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