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灣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117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國立臺灣博物館上訴利益則為肆佰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