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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臺灣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建字第117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空間種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國立臺灣博物館上訴利益則為肆佰參拾參萬捌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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