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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因104 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1,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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