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 原告
-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平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判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具狀對原告主張之追加工程逐項表示意見,並陳報被告就系爭工程施做至原告得開始進行吊裝鋼構之日期(分項陳明),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