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 原告
-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平
- 訴訟代理人
- 許永昌律師
- 被告
-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判
- 訴訟代理人
-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就原告民事言詞辯論(二)狀與被告民事辯論意旨(三)狀所列時程差異部分,及兩造間就本件工程有無分部完工、分部交付驗收之約定,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