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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3號

原告
悅呈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告
旭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判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一週內,就原告民事言詞辯論(二)狀與被告民事辯論意旨(三)狀所列時程差異部分,及兩造間就本件工程有無分部完工、分部交付驗收之約定,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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