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禎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雷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燕妮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