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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6號

履行工程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上訴人
即被告
雷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燕妮間請求履行工程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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