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正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菁根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菁根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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