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3號上 訴 人 香港商正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菁根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