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2號
- 原告
- 掀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怡
- 被告
-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