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崇偉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彩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智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 萬901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