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及其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8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管理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