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6號原 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 萬6651元,應繳裁判費7 萬58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53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一、㈠項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另一、㈡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