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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6號

原告
朋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 萬6651元,應繳裁判費7 萬58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萬534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一、㈠項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另一、㈡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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