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宇阡不鏽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建字第20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萬壹仟零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