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奇玉
- 被告
- 橋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坤
受告知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三重分處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