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3號
- 原告
- 保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王保中
- 訴訟代理人
- 江綉蘭
- 被告
- 為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重
- 訴訟代理人
- 黃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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