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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3號

原告
保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王保中
訴訟代理人
江綉蘭
被告
為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重
訴訟代理人
黃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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