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2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捌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