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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 被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2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捌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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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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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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