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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2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參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捌萬陸仟捌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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