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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林佑珊
  •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 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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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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