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