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妙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