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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林佑珊
  •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 原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揚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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