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妙娟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揚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