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