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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長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訴訟代理人
鄭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壹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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