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蔡侑澄律師 謝政義律師 複 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 林柏裕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讚立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