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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5號

上訴人
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張凱婷律師

      魯忠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49 萬8,494 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故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9 萬8,494 元;反訴部分,本院判決反訴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72萬7,096 元,及自104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故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2萬7,096 元。從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22 萬5,590 元【計算式:2,498,494 +727,096 =3,225,59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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