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靜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啟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審就上訴人所提反訴部分,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343,95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8年8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26,642,825元,及自10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 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26,642,82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國焜